《重慶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開展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改革試點,不設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團隊自主決定使用”,此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及部分省市陸續開展了此項改革試點工作。我市也選取市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在具備條件的870家科研單位開展“經費用途包干、經費使用包干、項目實施包干”的“包干制”試點,取得積極成效。202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提出擴大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并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2022年8月,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95號),明確進一步擴大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為落實中央及本市關于科研項目“包干制”改革工作部署,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印發了《重慶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渝科局發〔2022〕142號)。對本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的內涵、范圍、管理機制和具體負面清單內容等進行了明確。
二、哪些項目可納入“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
根據《辦法》,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具備條件的可以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其他需要納入“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有關要求,根據每年的重點任務安排和工作需要確定。
三、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的項目是否還需要編制預算?
根據《辦法》,科研項目經費實行“用途包干”。項目經費實行定額資助,取消項目經費預算編制,經費支出不設置科目限制和具體比例限制,與項目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據實開支。這里要說明的是,雖然不設置科目和比例的限制,項目單位還是需要對財政科研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按照科研項目經費相關的支出科目進行經費歸集。
四、項目單位如何管理實施“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的科研項目經費?
《辦法》明確,作為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項目承擔單位履行經費管理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加強科研活動記錄和科研檔案管理,強化資金使用績效。對財政科研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規范經費管理,按期足額到位自籌科研資金。應當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經費決算、項目結題/成果報告、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結果等,接受科研人員監督;按照單位內部管理規定,對違法違規使用科研項目經費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五、項目負責人如何使用實施“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的科研項目經費?
《辦法》明確,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代表研究團隊承諾恪守科學家精神,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要求,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承諾項目經費使用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規范使用財政科研經費。
《辦法》明確,實行項目負責人簽字報銷制,對項目研發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據實開支報銷。這并不意味著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對經費的使用放任不管,《辦法》也明確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與“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通過建章立制,明確經費管理主體與經費使用主體的責任邊界和經費使用報銷流程,切實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的經費支配權。
六、是不是只有列入“負面清單”的事項才禁止支出?
《辦法》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列入“負面清單”的事項禁止支出。《辦法》主要從科研管理和科研項目本身特點出發,列出了不得違規列支設備費、不得違規列支業務費、不得違規列支勞務費,以及不得以虛假業務、虛開發票、虛假合同等方式報銷套取科研經費等8項禁止支出事項。違反國家財經制度、科研管理政策、與項目本身科研無關的相關經費支出等雖然沒有明確列入“負面清單”,但支出肯定是不符合項目經費使用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應禁止使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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