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 | 必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疑難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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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專項審計中,如何判斷企業歸集研發項目“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支出合規性?
答:
在專項審計中,對企業歸集研發項目“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支出合規性,應從以下5方面進行判斷:
(一)是否與該研發項目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
(二)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規定的范圍;
(三)若屬于相關研發項目共擔費用,分攤方法是否合理;
(四)入賬依據證明資料是否合規且充分恰當;
(五)企業列入研發項目年度支出的“其他費用”總額,是否超過該研發項目年度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
二、對于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的情況,專項審計報告如何披露?
答:
按申報企業申報前一個會計年度執行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作為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執行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予以披露。同時,在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中增加說明段,具體說明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分別執行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簡稱“試運行銷售”),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消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研發支出。高企認定專項審計工作中,對該規定如何把握?
答:
只要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發生的開發新產品活動,符合《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定義,且該開發新產品活動發生的料、工、費屬于《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不論申報企業該開發新產品活動是否成功,均屬于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企業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副產品進行會計處理時,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財會〔2021〕35號)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產品、副產品等有形資產的成本,從研發費用科目中轉出,不應理解為沖減會計期間研發費用投入,即不減少高企認定時的研發費用。
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為企業年度費用化核算的研發費用與資本化核算的研發費用之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應在編制說明中予以披露。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中的“技術服務收入”兩項指標,應當如何正確列報?
答: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的編制,以申報企業執行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確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會計信息為基礎。通常情況下,產品(服務)收入取數于申報企業賬務系統核算反映的“主營業務收入”中產品(服務)收入;技術性收入中“技術服務收入”取數于申報企業賬務系統核算反映的“其他業務收入”中技術服務收入。
在實務中,有的申報企業未按常規進行會計核算,在其賬務系統中并未區分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進行分別核算。對此,注冊會計師應根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進行職業判斷,提請申報企業將主業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列入產品(服務)收入項目下反映;將提供技術性服務形成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列入技術性收入項目下反映。
五、申報企業申報提供的經審計近三個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因年報審計追溯調整,導致前后年度凈資產年末數、年初數不一致。計算凈資產增長率時,如何確定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年末凈資產?
答:
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經審計調整后的凈資產數據來確定近三個年度年末凈資產。并且,申報企業應當在編制說明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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