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 關于《重慶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更加充分利用全球創新資源,深入推進“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根據《重慶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渝府發〔2022〕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等文件精神,參照《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國科發外〔2011〕316號),市科技局起草了《重慶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歡迎社會各界于2022年11月8日前,通過書面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一、信函方式:郵寄到重慶市渝北區新溉大道2號1013室,郵編:401147。
二、電子郵箱:635073906@qq.com
聯系方式:023-67250952
反饋意見請注明“重慶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意見建議”字樣,并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特此通知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11月1日
重慶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加充分利用全球創新資源,深入推進“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根據《重慶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渝府發〔2022〕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等文件精神,參照《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國科發外〔2011〕316號),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是指由重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認定,在參與“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推進國際技術轉移、承擔國際科技合作任務、促進我市國際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和引導示范作用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科技園區等載體。國合基地包括國際創新園、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和海外科技創新中心等四種不同類型。
第三條 國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市國際科技合作的質量和水平,發揮國際科技合作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與創新、對外開放的促進作用,支撐“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區和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建設,形成多維立體的開放創新格局。國合基地是我市積極利用國際科技資源,融入全球創新網絡的骨干和中堅力量,對全市國際科技合作的發展具有重要引領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為突出國際科技合作的特點,國合基地采用“分類認定,統一管理”的認定和管理原則,即對國際創新園、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和海外科技創新中心等四種不同類型的國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條件進行認定,并由市科技局統一進行管理。
第五條 建設國合基地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
(二)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隊伍和資金來源,設有專職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近三年未發生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未出現科研誠信問題;
(四)嚴格遵守我國科技保密有關規定。
第六條 國際創新園申報條件
國際創新園是依托高新區、自貿區、經開區等開發開放平臺,由市科技局與各高新區管委會、區縣(自治縣)政府共建,集研發、孵化和產業化功能為一體,可有效推動國際產學研合作,提高區域技術創新能力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國際創新園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技術研發、企業孵化、技術產業化、智力引進等多種功能和條件,是所在領域或地區國際科技創新資源集聚的重要平臺;
(二)入駐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創新型企業達10戶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市級以上創新平臺達3個以上,海外研發機構或者研發團隊達2個以上;
(三)建立完善的國際科技合作管理機構,與5個以上國(境)外政府、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所開展的國際科技合作對我市科技發展具有引領、輻射和示范作用;
(四)能有效推動產學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第七條 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申報條件
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是依托從事國際技術轉移和國際科技合作的科技中介組織建立,有效服務高新區、自貿區、經開區和特色產業園區等開發開放平臺,有力提升平臺科技創新能力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廣泛且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渠道、較為完備的服務支撐條件及開展國際技術轉移服務的能力和經驗;
(二)具有專業化的國際技術轉移服務團隊,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國際尋訪、引入、推薦和測評等中介服務;
(三)在開展技術引進、技術孵化、消化吸收、技術輸出、技術產業化,以及國際人才引進等方面具有顯著成績;
(四)將我市科研成果向海外轉移轉化或由國(境)外向我市企業成功轉移技術總計3項以上。
第八條 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申報條件
國際聯合研究中心是依托市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機構,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先進技術引進吸收再創新等國際科技合作并取得顯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響力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國際聯合研究中心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前沿技術和基礎科學領域具有較強研發實力,承擔過多項市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
(二)具有良好的國際科技合作基礎,與多家海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系,已經開展了實質性的聯合研發工作并取得了有影響的國際科技合作成果,在所申報領域近三年發表SCI或EI論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聯合發表論文不少于5篇;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者產品,核心技術或者產品獲得過國家知識產權授權(認證),或者研發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
(四)擁有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者院士專家工作站等創新平臺,并具有國際化發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以獲得優先認定。
第九條 海外科技創新中心申報條件
海外科技創新中心是依托市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創新主體通過新建、合資、并購等方式在海外設立的,可直接吸收和利用當地特有的創新資源,能向當地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海外科技創新中心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托單位對海外科技創新中心擁有實際控制權,建立自收自支的運營模式,確保可持續發展;
(二)在駐在國(地區)擁有滿足孵化、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智力引進等功能和條件的固定場所,有穩定、長期的土地、房屋產權或租約,有相對穩定的工作人員 2 人以上;
(三)與駐在國(地區)科技管理機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機構有長期合作協議,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四)在引進海外技術成果、創新人才團隊和研發機構,幫助企業或科研機構在海外設立或并購研發機構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近三年用于國際科技合作的經費200萬元以上,已開展聯研發或技術轉移轉化項目2項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國合基地由各區縣(自治縣)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薦(部屬院校、中央在渝機構直接向科技局推薦申報),其中國際創新園由申報單位所在地的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定期開展國合基地申報認定工作,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受理。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提交至組織推薦部門。
(二)審查推薦。組織推薦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將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推薦至市科技局。
(三)評審論證。評審論證包括會議評審、通信評審、網絡評審和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評審方式、組織評審論證并得出評審論證意見。
(四)結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據評審論證意見,確定國合基地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市科技局邀請有關專家進行復議,復議程序及結論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開反饋國合基地建設依托單位和異議提出人。
(五)認定發布。根據公示和復議結果,市科技局認定 “重慶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第四章 支持和管理
第十二條 對國合基地的支持:
(一)擇優推薦市級國合基地申報“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等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平臺,優先推薦市級國合基地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重點專項及戰略性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等項目。
(二)對績效評估優秀的國合基地給予通報并通過市級引導區縣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適當獎補。
(三)對于國合基地引進人才、開展國際技術培訓、人才培養和信息咨詢服務方面的工作給予積極的支持。
(四)支持以聯盟的形式加強國合基地間的合作交流,支持基地聯盟成為國合基地相互學習、資源共享的平臺,促進國合基地之間優勢互補、合作共贏。
第十三條 國合基地每年1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安排,作為市科技局評估國合基地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國合基地的建設和合作實效情況定期開展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情況對國合基地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國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被取消國合基地資格的申報單位,市科技局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國合基地認定申請)。
(一)被發現在申請認定或評估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工作開展不力、發展緩慢,不及時采取措施;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四)評估不合格,并且整改后再次評估仍不合格;
(五)有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第十六條 國合基地如發生并購、重組、經營業務變化、基地負責人變化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取消其國合基地資格。
第十七條 國合基地應遵守科研倫理準則,遵守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相關法規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符合科研誠信管理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