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掛牌上市獎勵政策丨最高獎補2000萬!《重慶市江北區進一步鼓勵企業改制上市扶持辦法(試行)》最新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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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進一步鼓勵企業改制上市扶持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工作實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渝上市辦〔2022〕1號)、《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上市、掛牌企業財政獎補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22〕10號)等文件精神,鼓勵企業積極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推動企業掛牌上市進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江北區依法合規經營、納稅,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重慶股份轉讓中心(簡稱“重慶OTC”)掛牌(培育),且已納入江北區擬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的企業或市外遷入的上市掛牌企業,以及開展資本市場再融資的已上市企業;在江北區設立并入庫備案,扶持培育企業上市或掛牌的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
第三條 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及再融資獎補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區金融辦負責獎補資金的申報與撥付,統籌組織、協調推進全區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工作,會同區行業主管部門、園區共同篩選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全區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組織開展改制掛牌上市知識宣傳和培訓,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改制掛牌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第五條?行業主管部門、重點片區工作機構負責做好主管或聯系企業的推薦及培育,積極創造條件建立改制上市行政服務“綠色通道”,支持企業依法合規解決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升企業改制上市政務服務效率。
第三章 ?財政獎補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支持企業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培育
對在重慶OTC“專精特新”專板規范層及以上層級培育、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補資金;對在重慶OTC“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補資金。
第七條 支持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
對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直接進入創新層掛牌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補資金;掛牌基礎層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補資金,由基礎層轉入創新層再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補資金。
第八條 支持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
(一)固定獎補:
1. 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1000萬元獎補;對在北京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500萬元獎補:
(1)對納入重慶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的入庫企業,給予100萬元獎補;
(2)對上市申請被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后的入庫企業,給予200萬元獎補;
(3)對上市申請被證監會同意注冊或審核通過的入庫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給予700萬元獎補,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給予200萬元獎補。
2. 對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且首發募集資金不低于1億元等值人民幣的企業一次性獎補800萬元。
(二)浮動獎補:對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的企業,在享受第八條第(一)項固定獎補基礎上,再按首發募集資金金額的2‰計算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九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獎補資金按重慶OTC掛牌(培育)、新三板掛牌和境內外上市分別享受獎補:
(一)在重慶OTC掛牌(培育),每戶企業獎補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二)在新三板掛牌交易,每戶企業獎補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三)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每戶企業首發上市固定獎補金額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浮動獎補金額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條 鼓勵市外上市掛牌企業遷入江北區
鼓勵已在境內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市外企業遷入江北區。對遷入江北區的上市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獎補資金,對遷入江北區的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補資金,具體獎補金額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支持上市企業再融資
境內外上市企業通過定向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等股權融資方式實現再融資的,按照融資凈額的1‰給予獎補資金,每家企業每年累計獎補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培育企業掛牌上市
對成功培育企業掛牌上市的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根據其區域內企業掛牌上市板塊給予獎補:
(一)對培育企業在重慶OTC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的,按5萬元/家給予獎補資金,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
(二)對培育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按20萬元/家給予獎補資金,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
(三)對培育企業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按50萬元/家給予獎補資金,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
第四章?入庫備案基本條件及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申報區級擬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依法合規經營、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企業內控制度較為完善,運作規范;生產經營合法合規,主營業務突出,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
(三)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內征信記錄良好,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重大財務風險,無非法集資風險;
(四)改制上市(掛牌)工作計劃及安排明確可行。
第十四條?申報擬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概況、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行業地位、生產經營情況、上市(掛牌)工作計劃等內容;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工作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企業掛牌、上市工作進度相關材料;
(四)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五)江北區擬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申報表;
(六)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條?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需設立在江北區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相關國家部門、市級部門或區級部門批復認定;
(三)對擬上市企業有明晰的孵化或扶持計劃。
第十六條?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備案時間滿半年后方可享受政策扶持:
(一)相關國家部門、市級部門或區級部門對孵化基地或產業園區的批復認定文件;
(二)每季度報送上市工作整體推進情況和重點企業改制進展情況;
(三)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章 ??財政獎補資金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企業申請境內外掛牌(培育)上市企業獎補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獎補資金的申請文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變更核準通知書、納稅證明等復印件;
(三)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四)申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獎補資金的,需提交上市、掛牌取得實質性進展的正式文件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出具的掛牌備案確認函、入板培育公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同意掛牌函,企業與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簽署的IPO正式協議和約定書,重慶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佐證材料,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佐證材料或者交易所受理佐證材料,中國證監會核發的IPO批文或中國證監會同意IPO注冊批復,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募資佐證材料等;
(五)申請第八條第(二)項獎補資金的,需提交上市首發募集資金驗資報告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六)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八條?企業申請再融資資金獎補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獎補資金的申請文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三)本次再融資發行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
(四)交易場所出具的再融資證明文件或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再融資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五)資金(資產)到位證明或驗資報告復印件;
(六)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九條 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申請扶持獎補,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獎補資金的申請文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三)孵化基地或產業園區內企業成功掛牌或上市的證明材料(參照第十七條第(四)項內容);
(四)孵化基地或產業園區對該掛牌上市企業扶持舉措的佐證材料;
(五)孵化基地或產業園區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六)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在本辦法實施之前,企業上市、掛牌且符合《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鼓勵企業改制上市暫行辦法的通知》(江北府辦〔2015〕166號)獎補條件,已申請并獲得獎補資金的,不再按新辦法的獎補標準追溯補差;尚未申請財政獎補資金,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2023年1月1日起,已上市企業通過股權融資方式進行再融資,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獎補資金的企業、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應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套取政策補貼的,依法予以處理,并要求退還已獲得的獎補資金。
第二十二條 享受了本扶持辦法的企業,上市募集資金及募投項目原則上優先支持江北區區域經濟發展。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內,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街鎮(園區)均應將其納入重點企業管理,扶持企業在本區發展壯大。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鼓勵企業改制上市暫行辦法的通知》(江北府辦〔2015〕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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