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 工信部發布《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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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印發《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內容如下:
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引導制造業企業樹立“十年磨一劍”的精神,聚焦細分領域和產業鏈關鍵環節,深耕細作、創新發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助力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及《關于加快培育發展制造業優質企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以下簡稱單項冠軍)是指長期專注于制造業特定細分領域,生產技術或工藝水平國際先進,單項產品(生產性服務)市場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業。
第三條 單項冠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未產生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為,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安全保密)、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稅漏稅、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單項冠軍認定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統籌協調,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發布認定標準,組織開展認定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單項冠軍的培育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單項冠軍“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和認定評價體系。省級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梯度培育體系,構建企業培育庫,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等中小企業加快成長,推動單項冠軍數量持續增長、質量穩步提升。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設單項冠軍培育平臺(https://excellent-ent.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搭建單項冠軍數據庫,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對接。省級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運行監測分析,對企業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
第二章 認定程序和標準
第七條 認定工作堅持企業自愿、政策引領、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認定、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更新認定重點領域,引導企業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創新發展,按照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標準(見附件1),從專業發展、市場競爭、創新能力、經營管理等方面評價認定。
第九條 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認定工作,程序包括三個環節:
(一)企業申請。制造業企業對照重點領域和認定標準,自評估后,自愿向省級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提出申請。
(二)核查推薦。省級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核查和實地抽查,擇優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論證認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等第三方機構對被推薦企業進行核查、論證和實地抽查,形成公示企業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單項冠軍,并頒發證書(標注產品名稱)。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條 單項冠軍證書有效期為3年,到期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3年。復核程序和標準參照認定程序和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有效期內的單項冠軍,應在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經提示仍未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二條 有效期內的單項冠軍,若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等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將相關情況經省級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撤銷認定。經提示仍未按期報告有關情況的,撤銷認定。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單項冠軍,若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安全保密)、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經核實后撤銷認定,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對單項冠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等問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撤銷認定。
第四章 培育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企業直通車”常態化聯系制度,及時掌握企業訴求,指導用好惠企政策,協調解決土地、用工、用能等問題,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等梳理企業需求,提供信息咨詢、產品推廣、知識產權等專業化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推動單項冠軍創新發展,支持引導企業持續強化研發投入,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擴大創新資源開放共享,參與制造業強鏈補鏈行動,鍛長板、補短板、強基礎。實施企業管理提升專項行動,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鼓勵支持單項冠軍在全球布局研發設計中心,優化生產網絡和供應鏈體系,有效對接和利用全球資源。以共建“一帶一路”為引領,深入實施“走出去”戰略,推動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國際化經營、優化研發生產營銷服務布局,更好融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
第十八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支持單項冠軍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加強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接,提升金融服務的有效性、精準性。支持引進、培養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水平技術技能人才,積極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人才培養特色載體,不斷提升人才集聚能力和培養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單項冠軍的宣傳推廣力度,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統籌運用多種方式加強對企業典型事跡、經驗做法的宣傳報道,編制發布企業案例集,打造“單項冠軍”名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積極開展省級單項冠軍認,重點認定生產技術、工藝國內領先,單項產品(生產性服務)市場占有率位居國內前列的制造業企業(參考標準見附件2)。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前已被認定的單項冠軍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
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標準
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重點評估企業專業發展、市場競爭、自主創新、經營管理等方面指標。
一、專業發展指標
1.長期專注并深耕于制造業產業鏈某一環節或某一產品領域。截至上年末,從事相關領域時間達到10年及以上,屬于新產品的應達到5年及以上。
2.企業發展穩中向好,近3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須達到4億元及以上。
3.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務院國資委認定的創建世界一流專業領軍示范企業,優先推薦。
二、市場競爭指標
1.申請產品(生產性服務)市場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2.申請產品質量精良,生產技術或制造工藝國際先進,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際同類產品領先水平,主導產品能耗達到行業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
3.重視并實施國際化經營和品牌戰略,國際業務收入行業領先,全球資源配置能力強。
三、自主創新指標
1.重視技術和產品創新,擁有高水平研發機構,研發投入強度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2.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國際、國內專利數量行業領先,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
3.科技成果轉化成效明顯,相關知識產權已實際應用并產生經濟效益。
四、經營管理指標
1.經營業績優秀,主營業務收入或利潤行業領先。
2.管理體系系統完善,積極開展管理創新。戰略管理、運營管理、風險管理水平高,企業質量管理能力強。
3.企業文化先進,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作用彰顯。高層次人才引育能力強,擁有科技領軍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建有校企合作人才培養載體。
五、加分項指標
1.參與國家重大創新平臺建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入編《先進技術產品轉化應用目錄》及獲得中國先進技術轉化應用大賽獎項,主動服務構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擁有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2.參與制造業強鏈補鏈行動、“卡脖子”技術攻關項目、“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專項,支持大國重器建設,鍛長板、補短板、強基礎,提高制造業國產化替代率。
3.擴大創新資源開放共享,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共同發展。
附件2
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參考標準
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重點評估專業發展、市場競爭、自主創新、經營管理、地方特色等方面指標。
一、專業發展指標
長期專注于產業鏈某一環節或某一產品領域,從事相關領域時間達到一定年限。
二、市場競爭指標
申請產品質量精良,生產技術或制造工藝較高,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內同類產品領先水平。產品(生產性服務)市場占有率國內領先,發展潛力大。
三、自主創新指標
重視技術和產品創新,研發投入強度達到行業平均水平且保持較快增長。擁有專利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積極參與標準制定。
四、經營管理指標
主要經營業績指標保持穩健且持續向好。管理理念先進,精益化管理水平高。人才隊伍結構合理,有省、市級人才計劃入選者,積極參與校企合作人才培養載體建設。
五、地方特色指標
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狀況和企業發展實際制定。
附件3
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一)指標中如對期限無特殊說明,一般使用企業近1年的年度數據,具體定義為:指企業上一完整會甘年度,以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期末數為準。對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業,按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稱“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安全保密)、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是指產品安全、生產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網絡安全等各級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等出具的判定意見。
(三)所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須在有效期內。
(四)所稱“產品(生產性服務)市場占有率”,可通過企業自證或其他方式佐證。產品類別原則上按照《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8位或10位代碼界定,生產性服務類別原則上按照《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分類(2019)》中“小類”界定,難以準確歸入的應符合行業普遍認可的慣例。
(五)所稱“國際業務收入”,指企業在境外投資、國際工程承包、國際貿易等業務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所稱“全球資源配置能力”,指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本、技術、人才等各類要素資源的能力。
(七)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成效”,指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情況以及科技創新收入占營業收入情況。
(八)所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查詢結果為準;所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信用中國(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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