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辦法》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質量強區建設和產業轉型升級,進一步發揮品牌引領、標準創新、知識產權驅動經濟社會發展作用,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建設質量強市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8〕3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建設支撐型知識產權強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6〕5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4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建設商標品牌強市的意見》(渝府辦發〔2018〕113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以區長任組長,分管副區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重慶市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重慶市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工作辦公室),開展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的組織、實施及日常工作。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工作辦公室設在潼南市場監管局,由潼南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條 設立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遵循專款專用,一次性獎勵資助原則。獎勵資助按照“同時同類從高”原則,對在以后年度獲得更高級別的獎勵資助,按照補足差額進行獎勵資助。
第二章 獎勵資助范圍、對象
第四條 在潼南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簡稱單位,下同)、商標、專利權利人或個人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獎勵資助。
第五條 本辦法獎勵資助的對象,包括獲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含提名獎)、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牽頭制定(含修訂,下同)地方、行業、國內和國際標準,承擔國家或市級有關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單位與個人和商標、專利權利人及知識產權的運用與管理的單位。
第三章 獎勵資助事項
第六條 獲“中國質量獎”的單位(個人)一次性獎勵200萬元,獲“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個人)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獲“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的單位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獲“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七條 牽頭制定并獲批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八條 獲國家級標準化示范或試點項目稱號的承擔單位和參加單位以獎代補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含三年工作經費);獲市級標準化示范或試點項目稱號的承擔單位和參加單位以獎代補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和3萬元(含三年工作經費)。參加單位數量為多個的,則在參加單位獎勵金額內予以均分。
第九條 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中標準項目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所在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第十條 新獲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每件獎勵30萬元;新獲地理標志注冊的,每件獎勵10萬元。
對在轄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單位新獲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給予0.5萬元/件獎勵,同一申報主體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單一國家商標國際注冊的給予1萬元/件獎勵。
第十一條 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獎勵。對新獲國內發明專利(包括港澳臺地區)授權的,給予一次性1.2萬元/件資助。
國外發明專利資助獎勵。對新獲得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瑞士六國其中一個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件資助,獲得其他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件資助,同一個發明專利獲得多個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最多只對該發明專利在其中一個國家或地區獲得的發明專利進行資助。
鼓勵企業向區外引進發明專利技術并加以實際轉化運用,對引進的發明專利并加以實施運用,經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后,給予一次性1萬元/件的資助。
跨年度專利,資助時間以申報時間為準。實用新型專利不再資助。
第十二條 作為第一專利權利人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件、30萬元/件、10萬元/件。作為第一專利權利人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件、10萬元/件、5萬元/件。
第十三條 支持單位開展專利信息分析(包括專利導航和專利預警)利用。開展專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的單位,經評審通過后,一次性給予3萬元/項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3萬元。
第十四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知識產權優勢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1萬元。
第十五條 支持單位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簡稱“貫標”),開展貫標工作的,經評審通過后,可享受貫標獎勵政策。對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對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貼息,貼息利率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每家單位累計貼息資金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申請獎勵資助的單位(個人)或商標、專利權人須在次年的3月前向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上報區政府同意,獎勵資助經費由區財政安排。
第十八條 單位(個人)或商標、專利權人應對所提供申請獎勵資助的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凡采取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助經費一經查實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重慶市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具體申報流程由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其他相關獎勵和資助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質量品牌獎勵辦法的通知》(潼南府辦〔2017〕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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