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 |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試點工作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22〕31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以下簡稱型號核準)自檢自證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2022年底前,確定一批條件完備、具有良好質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企業開展自檢自證試點。試點企業申請辦理型號核準時,除網絡安全等特殊檢測項目外,可以采用本企業檢測報告替代第三方檢測報告;可以在作出相關承諾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業或其委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方面的申請材料。
二、申報條件
根據型號核準自檢自證工作需要,本著積極探索、穩妥推進、優中選優的原則,擬在全國范圍內遴選若干家企業開展自檢自證試點工作。2022年度自檢自證試點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家。
申請自檢自證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法人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經歷;
(三)無線電業務產品生產規模和市場占有率居行業前列,擁有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研發能力,有完善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相關無線電設備的質量檢測部門或者專職檢測人員,具有獨立開展型號核準測試的測試場地和測試儀表等設施,檢測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并對自檢自證報告負主體責任;
(五)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企業信用等級為AA及以上;
(六)近三年未收到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整改的通知或受到行政處罰;
(七)自檢自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不涉及網絡安全等特殊檢測項目。
對于近三年在型號核準監督檢查抽檢中合格率100%,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相關領域認可的,承擔國家重大專項任務,以及獲得“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國家和省部級獎勵或稱號的企業可以優先考慮納入自檢自證試點企業。
三、組織實施
(一)凡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自愿提出自檢自證試點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報送企業注冊地所在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1.加蓋企業公章的自檢自證試點申請書;
2.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3.擬申請自檢自證試點的設備類型及對應的設備名稱、主要功能、生產計劃、主要射頻技術特性等說明材料;
4.企業具備相應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和檢測能力的說明材料;
5.自檢自證試點承諾書(詳見附件);
6.其他符合條件的說明材料。
(二)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試點企業的申報工作,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每個省(區、市)申報試點企業原則上不超過2家,受委托承擔型號核準測試任務的北京、上海、福建、廣東、四川申報試點企業原則上不超過3家,每家企業申報的自檢自證設備類型為型號核準服務指南設備目錄三級目錄中的1種(空間電臺按衛星通信設備一級目錄申報)。初審結果請于2022年12月7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有意申報的,請于12月7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自檢自證試點企業候選名單建議。在此基礎上,綜合研究確定自檢自證試點企業名單及其自檢自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類型。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自檢自證試點企業名單及設備類型并對外公布。
(四)進入自檢自證試點企業名單后,申請企業在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時,應根據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其中,免于提交本企業或其委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方面的申請材料,但應提交設備的自檢自證測試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型號核準許可的決定。
(五)企業試點有效期1年。有效期滿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對試點工作進行延期或調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大對本地區試點企業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試點效果,逐步完善、推廣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自檢自證制度。
(二)依法組織實施。試點企業應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自檢自證報告的技術指標、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標準等要求。自檢自證測試報告的模板可以參照現行第三方測試報告。
(三)加強證后抽檢。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一般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對試點企業獲證設備進行證后監督檢查。同時,對試點企業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和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試點企業應當保留申請型號核準的檢測樣品,隨時備查,保留時間為兩年。
五、監督管理
(一)對于證后設備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或生產能力、技術力量和質量保證體系監督檢查不達標的企業,依法取消設備型號核準證和企業自檢自證資格。
(二)試點企業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提交申請材料或測試報告的,依法取消設備型號核準證和企業自檢自證資格。
(三)受到無線電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或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查處,并取消企業自檢自證資格。
(四)取消自檢自證資格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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