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征集!公開征求對《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加強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培育和管理,強化為企服務,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開展了《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研究修訂工作,已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12月20日前反饋。
郵箱:fwjsc@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
郵編:100804
附件:
1.《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doc
2.修訂說明.wps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
2022年11月21日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
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集聚服務資源、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是以公共利益為導向、滿足中小企業普遍性、基礎性需求的服務,主要由政府保障供給,或者政府通過委托(采購)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會機構和市場主體增加供給,促進公共服務普惠化。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圍繞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公共服務需求,集聚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培訓、技術等綜合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全國性協會(以下統稱推薦單位),按照“誰推薦、誰負責”原則,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其推薦的示范平臺進行認定和服務跟蹤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范平臺的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3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服務中小企業戶數占企業客戶數量的90%以上,且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培訓、技術等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法人;
(二)承擔政府委托(采購)中小企業政策、咨詢、培訓、技術等服務專項的企業法人。政府委托(采購)的中小企業服務專項的收入占服務收入的比例三年平均在20%以上,或者政府委托(采購)中小企業服務專項的合同金額三年累計3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獲得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有關全國性協會的相關認定。
(二)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財務收支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近3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穩步增長,服務的中小企業客戶滿意度在90%以上。積極參加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服務中小企業相關活動。
(三)有明確的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計劃。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良好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具有必要的服務資質,擁有與服務能力相關的專利、商標、品牌、標準、軟件著作權等相關成果。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學歷和職稱不重復計算)。
(四)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與高校、科研院所、協會(商會)、市場專業服務機構等優質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集聚服務機構10家以上或擁有20名以上外部專家的專家資源庫。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滿足GB/T 19001或ISO9001標準要求并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取得專業技術服務領域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在線上和線下公開服務項目目錄、服務流程、服務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服務承諾以及監督電話等;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收費有相應的優惠規定。具備快速處理企業需求、投訴或意見反饋的能力。建立并實施服務對象信息保密制度。
(六)單位和法定代表人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失信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情形。
第七條 示范平臺具備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必須在滿足政策服務功能要求的同時,滿足咨詢服務、培訓服務、技術服務中至少一項服務功能要求。
(一)政策服務。提供法律、法規、政策等查詢、宣傳、解讀、培訓和輔導服務,幫助中小企業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政策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上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10000家以上,線下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500家以上。
(二)咨詢服務。提供創業指導、管理咨詢、法律咨詢、市場開拓、融資促進等咨詢服務,政務、商務代理服務,市場開拓、投融資、人員招聘等供需對接服務。線下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200家以上。供需對接服務年組織開展20家以上中小企業參加的相關服務活動不低于10次。
(三)培訓服務。為創業者或中小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技能、投融資等培訓服務。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
(四)技術服務。提供工業設計、實驗試驗、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標準計量、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科技成果轉化、數字化應用、知識產權、儀器設備共享、節能環保等服務。重點面向制造業中小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具有技術服務相關的儀器設備、專業團隊及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或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200家以上。
第八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推薦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有關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有關全國性協會推薦限于本行業本領域所屬單位或團體會員。協會名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年度申報工作通知中發布。
第十條 推薦單位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服務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協會相關認定文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應當包含本規定第五條中有關政府委托(采購)中小企業專項服務收入等數據;
(四)開展相關服務的佐證材料(合同、通知、照片、總結等);
(五)集聚服務機構的合作協議復印件,或者與外部專家簽署聘用協議或頒發聘用證書復印件等;
(六)國家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許可證等佐證材料(復印件),與服務能力相關的專利、商標、品牌、標準、軟件著作權等佐證材料(復印件);
(七)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公示的平臺有異議的個人或單位,可以實名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未實名反饋或未提供佐證材料、聯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并及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十四條 示范平臺的評審認定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立示范平臺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七條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
第十八條 示范平臺的法人主體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自發生調整情況之日起暫停示范平臺稱號。
法人主體應當在發生調整情況三個月內向推薦單位報告,推薦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公示,在年度推薦示范平臺時將審核情況和審核意見一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上述調整事項納入年度評審工作,對評審合格的準予在原有效期內繼續使用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九條 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中小企業服務跟蹤平臺(http://***.miit.gov.cn),對示范平臺服務中小企業情況進行跟蹤分析,總結宣傳服務中小企業典型做法。
示范平臺應于每月結束后10日內在線填報服務中小企業情況。連續3個月未按規定填報的平臺,將給予通報。連續6個月未按規定填報的平臺,將撤銷示范平臺稱號,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推薦單位應督促示范平臺按時填報,管理不善的,將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負責對認定的示范平臺開展服務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服務質量、服務收費以及服務滿意度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平臺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范平臺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對測評不合格的平臺情況反饋推薦單位,并暫停示范平臺稱號。
推薦單位應指導測評不合格的平臺6個月內完成整改,未按規定完成整改的平臺將撤銷示范平臺稱號。
第二十二條 示范平臺應當守法運營,配合開展評審、檢查、測評等工作。拒不配合的,或者有弄虛作假或其它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撤銷示范平臺稱號,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三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示范平臺予以扶持。支持技術類示范平臺申報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資格,享受采購國產設備減免增值稅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把培育示范平臺作為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加強統籌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推動更多優質服務直達中小企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示范平臺培訓和交流機制,總結宣傳推廣服務中小企業的典型做法,不斷提升示范平臺服務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范平臺、協會有關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做好服務指導和服務情況跟蹤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屬于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區域內的服務平臺,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有關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第七條所述服務企業數量,包括:響應企業需求提供的針對性服務企業數量、參加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服務中小企業相關活動服務企業數量、接受政府委托(采購)服務中小企業數量,不包括網站點擊量或瀏覽量、申報單位主動推送短信或電話等服務數量。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非法人組織可以參照第五條第(二)項執行。分支機構除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同時廢止。尚在有效期內的示范平臺,有效期滿后按新辦法執行。
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加強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培育和管理,我局研究形成了《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現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印發。實施5年來,培育認定了一批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在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強化服務支撐、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一是示范平臺的公共性、平臺性、示范性需進一步增強,二是需進一步加強認定后的指導、支持和動態管理。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突出公共性。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屬于公共產品,是以公共利益為導向、滿足中小企業普遍性、基礎性需求的服務,主要由政府保障供給,或者政府通過委托(采購)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會機構和市場主體增加供給,促進公共服務普惠化。因此,將示范平臺申請單位從目前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即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縮窄為兩類主體:一是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二是承擔政府委托(采購)中小企業服務專項的企業法人,同時要求政府委托(采購)的中小企業服務專項收入占企業服務收入的比例三年平均在20%以上,或者政府委托(采購)中小企業服務專項的合同金額三年累計300萬元以上(《征求意見稿》第五條)。
(二)突出平臺性。
為進一步突出示范平臺的“平臺”特征,本次修訂規定示范平臺應當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具備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在滿足政策服務功能要求的同時,需滿足咨詢服務、培訓服務、技術服務中至少一項服務功能。在服務功能類別上,進一步聚焦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將《管理辦法》規定的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五大服務類別,調整歸并為政策、咨詢、培訓、技術四大服務類別。主要考慮:一是突出強調政策服務為首要的公共服務;二是信息服務調整為咨詢服務,信息服務應當是各類服務的基礎功能,國家級示范平臺應不僅簡單提供信息,還要提供基于信息的創業、管理、市場、融資等咨詢服務,同時包括政務、商務代理服務和供需對接服務;三是創業服務示范平臺與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服務功能有重復交叉,且創業服務主要內容也是政策、咨詢、培訓、技術服務,可以歸并;四是調減融資服務類別,目前有效期內700多家示范平臺中,單一融資服務類平臺僅11家,占1.6%,提供的服務內容主要也是政策、咨詢、培訓服務,可以歸并。
(三)突出示范性。
一是提高服務中小企業數量要求。認定基本條件中,對每一類服務功能分別提出具體的服務數量要求。二是運營年限由2年以上提高至3年以上。三是服務滿意度由80%以上提高至90%以上。四是對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提出明確要求。包括:需滿足GB/T 19001或ISO9001標準要求并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取得專業技術領域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在線上和線下公開服務項目目錄、服務流程、服務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服務承諾以及監督電話等。具備快速處理企業投訴或意見反饋的能力。建立并實施服務對象信息保密制度。五是具有與服務能力相關的專利、商標、品牌、標準、軟件著作權等相關成果。六是積極參加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服務中小企業相關活動。
(四)突出實效性。
一是增加服務情況跟蹤管理等規定。我部建立中小企業服務跟蹤平臺(http://***.miit.gov.cn),對示范平臺服務中小企業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對未按規定報送服務情況的平臺,采取通報、撤銷示范平臺稱號等措施(《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二是增加對變更事項平臺的審核規定。示范平臺的法人主體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推薦單位報告,暫停示范平臺稱號。推薦單位按規定組織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我部(《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三是加強抽查測評。對測評不合格的平臺情況反饋推薦單位,并暫停示范平臺稱號。推薦單位應指導其6個月內完成整改,未按規定完成整改的將撤銷示范平臺稱號(《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四是加強培訓交流。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示范平臺培訓和交流機制,總結宣傳推廣服務中小企業的典型做法,不斷提升示范平臺服務能力和社會影響力(《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
(五)突出行業性。
一是要求技術服務重點面向制造業中小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具有技術服務相關的儀器設備、專業團隊及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或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征求意見稿》第七條)。二是發揮協會貼近行業、了解行業優勢,要求協會推薦本行業本領域的優質服務機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
(六)明確推薦和管理責任。
《征求意見稿》按照“誰推薦、誰負責”原則,明確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與協會分別推薦、分別負責,包括業務指導、督促填報服務情況、開展平臺服務情況檢查、示范平臺更名審核等。管理不善的推薦單位,將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同時,規定協會推薦限于本行業本領域所屬單位或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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