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后補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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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中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規范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后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后補助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后補助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2019年12月11日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
(專項、基金等)后補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中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規范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后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后補助,是指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發活動,或者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等活動,中央財政根據實施結果、績效等,事后給予補助資金的財政支持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各類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主體。
第三條 后補助資金由單位統籌使用,不得用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
第四條 后補助包括研發活動后補助、服務運行后補助。
第二章 研發活動后補助
第五條 研發活動后補助是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中以科技成果產品化、工程化、產業化為目標任務,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標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及應用示范,項目結束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給予適當補助資金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六條 研發活動后補助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發布通知。項目管理部門在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時,確定擬采用后補助支持方式的項目,對項目擬達到的目標任務提出明確要求,并明確科學、合理、具體的考核評價指標,以及相應的考核評價方式(方法)。
(二)提交申請。單位根據申報通知的要求,編制并提交項目申請材料。
(三)立項評審。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組織開展評審,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年度項目安排方案。
(四)預算評估。專業機構委托相關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項目后補助預算方案。后補助資金比例不超過項目預算的50%。
(五)簽訂任務書。完成規定程序的項目,由專業機構發布立項通知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六)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規定自行組織實施和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專業機構一般不組織中期檢查(評估)等。項目延期或終止實施的,應當按照相關科技計劃的管理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七)考核評價。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任務或實施期滿3個月內向專業機構提出綜合績效評價申請。專業機構應在收到單位申請6個月內,按照明確的考核評價方式(方法)對項目實施結果完成綜合績效評價。
(八)確定補助金額。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根據評價結果等,確定后補助金額。
(九)結果公示。專業機構按規定將項目實施情況、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專家意見等以及擬補助金額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
(十)資金支付。專業機構按照財政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向項目承擔單位支付后補助資金。
第七條 單位自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取得有助于解決國家急需或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技術成果,可以給予獎勵性后補助。獎勵性后補助重點支持中小企業。
獎勵性后補助項目由項目管理部門會同專業機構對技術成果進行審核,綜合考慮單位前期投入成本、同類項目資助強度等因素確定補助額度,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完成規定程序的項目,由專業機構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其技術成果應當實際應用于解決相關問題。
專業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單位支付后補助資金。
第三章 服務運行后補助
第八條 服務運行后補助是指對國家科技創新基地開放運行、科技創新服務以及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等,由相關管理部門組織考核評估,并根據考核評估結果,給予適當補助資金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九條 國家科技創新基地以及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依托單位應當切實履行職責,按照有關規定開放科技資源、開展科技創新服務,并提供相應的支撐保障。
第十條 相關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依托單位服務運行情況開展考核評估,形成考核評估結果,并將考核評估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服務運行后補助由相關管理部門分類分檔確定補助標準。補助標準根據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相關管理部門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和補助標準,按照財政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向依托單位支付后補助資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后補助資金考核評估、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后補助涉及的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依托單位、專家、第三方機構、用戶及其相關科研人員、工作人員等各類主體,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科研誠信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后補助資金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等,項目管理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定》(財教〔2013〕4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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