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爭3年時間全面實施!干企業的注意
力爭3年時間全面實施!干企業的注意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推動監管更加公平有效。《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已于近日公布,提出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市場監管系統全面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2月1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有關情況,一起來看!
Q1:如何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
A: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
對信用風險低的A類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將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
對違法失信者“無處不在”
對信用風險高的D類企業,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做到“無處不在”。
通過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做到有效監管、公正監管,為守法誠信企業打造良好寬松的經營環境,讓違法失信企業處處受限,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
Q2:如何保證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科學性、精準性?
A: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在涉企信息歸集方面:市場監管總局建設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目前公示系統歸集了全量企業的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年報公示、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同時還進一步歸集整理了投訴舉報、互聯網輿情、對外投資等動態信用信息,為做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工作奠定了基礎。
在指標體系構建方面:市場監管總局運用大數據、機器學習等方法,制定完成了第一版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包含企業基礎屬性信息、企業動態信息、監管信息、對外投資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5個一級指標和25個二級指標、81個三級指標,初步實現了對全量企業的信用風險分類。
在信息化系統建設方面: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發建設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制定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技術方案》《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數據規范》等技術文檔,明確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的技術框架、基礎功能、數據接口規范等事項,為各地實現對企業信用風險的自動分類提供了信息化技術支撐。
Q3:如何強化企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
A: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一方面,強化對企業主要風險點的監測預警
根據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規律性的高風險行為特征,選取若干與企業信用風險關聯度高的重點指標項,比如異常注冊、異常變更、投訴舉報異常增長等情形,進行實時監測,及早發現企業風險隱患并依法處置,推動監管關口前移。
另一方面,強化企業信用風險的綜合研判處置
通過綜合分析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整體信用風險狀況進行科學研判,及早發現高風險區域和高風險行業,采取定向抽查、專項檢查等措施,及時化解風險,實現由被動監管向主動監管轉變。
Q4: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有哪些運用場景?
A: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目的不是對企業分類,是在于運用分類結果提升市場監管效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運用場景越豐富,監管的便利性就越高,企業的獲得感也就越強。
一是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有機融合
通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頻次和檢查方式,可以實現監管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是與專業領域風險防控有效結合
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實現各專業領域監管效能的普遍提升。特別是對于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重點領域,結合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進一步實現重點監管、全鏈條監管。
三是與探索完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監管相結合
近年來,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它們正處在發展初期,可能會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這就要求我們充分發揮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作用,實施科學有效監管,在嚴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為它們留出發展的空間,促進企業創新發展。
Q5: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食品安全領域如何推進企業風險分類管理?
A: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在食品安全領域,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已建立了四級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將食品企業的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四檔,并據此確定檢查的頻次、內容、方式。比如:對于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的,連續2次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一律上調食品安全風險等級。
下一步,將進一步推動食品風險分級與信用風險分類的有效銜接,對監督檢查結果及行政處罰的信息,全部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并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在準入、融資、信貸、征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使失信者、失信企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付出沉重的信譽代價、商業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