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實施細則》的通知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科技局,有關單位:
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業為支撐、以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成長科技企業為骨干的優質市場主體,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市科技局在認真總結科技型企業培育工作經驗做法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12月24日
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培育數量充足、質量優良的科技型企業,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及《關于新時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國科發區〔2019〕26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科技型企業,是指在本市轄區范圍內注冊成立,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注重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經自愿申請和審核通過后,入庫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系統")培育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工作堅持企業自主評價、軟件評估篩選與政府組織認定相結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實施。
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依托企業系統對入庫科技型企業提供精準服務和精準支持,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的日常服務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及有關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科技部門")負責動員和鼓勵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入庫企業系統,審核企業入庫信息的完整性,根據本實施細則開展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有關基礎工作。
本市企業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進行自主評價后到企業系統填報數據信息,自愿申請入庫培育。
第四條 市科技局出臺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和推出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的相關服務,主要支持入庫企業系統培育的科技型企業。
第五條 申請入庫培育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三)申請入庫的上一年及當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科技人員占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5%,或擁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1名以上。
2.R&D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重≥10%。
3.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擁有Ⅰ類知識產權1項(含)以上或Ⅱ類知識產權2項(含)以上。
4.上一年度申報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并完成研發費用備案。
5.主持或參與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獲得過市級以上科技獎勵。
6.擁有經認定的市級以上研發機構。
7.主導或參與制(修)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條所列的企業入庫有關指標按照以下說明進行界定:
(一)科技人員是指企業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二)R&D經費是指企業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且按照《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有關規定進行歸集。
(三)Ⅰ類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Ⅱ類知識產權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
(四)市級以上研發機構包括:技術創新中心、企業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
第七條 科技型企業入庫程序如下:
(一)自我評價。企業對照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判斷是否符合科技型企業入庫條件。
(二)申請入庫。企業登陸企業系統填寫基本信息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數據信息,上傳相關生產經營證照和證明材料,并提供企業誠信承諾書。
注冊成立1個納稅年度以上的企業填報或更新的年度數據信息應當包括生產經營相關的財務、人員、科技成果等數據信息。其中,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并專項列出R&D經費。
(三)審核推薦。區縣科技部門對企業填報的信息和證明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核,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線提交至市科技局,推薦入庫企業系統。
(四)入庫備案。市科技局對區縣科技部門推薦入庫企業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企業系統備案培育,由企業系統自動生成科技型企業編號。
第八條 入庫科技型企業應于每年5月31日前登陸企業系統準確地填報或更新年度數據信息。
入庫科技型企業發生更名或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填報變化情況。
第九條 入庫科技型企業按照要求填報或更新年度數據信息后,通過企業系統的評估篩選,可以相應地享受下列服務或支持:
(一)免費獲得入庫證明和知識價值信用評價結果。對于注冊成立1個(含)納稅年度以上的科技型企業,可以通過企業系統在線打印有效期為當年5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的《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備案證書》。企業系統將為其自動生成知識價值信用等級,并確定相應的授信額度。
(二)無償領取和使用創新券。對于注冊成立3個(含)納稅年度以內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和擬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科技型企業,企業系統將開通創新券服務功能,由其在線領取和使用創新券。
(三)列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對象。對于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科技型企業,企業系統將列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對象,由市科技局和區縣科技部門加強服務和加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等政策解讀力度,鼓勵和支持其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四)認定為高成長科技企業。對于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研發能力,具備顛覆傳統行業或開拓新產業潛能,銷售收入快速增長的科技型企業,企業系統將評估篩選出高成長科技企業,由市科技局公示后予以認定。認定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2.連續兩年銷售收入增長20%以上;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200萬元以上。
4.上一年度申請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并完成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配置相關科技創新資源。凡入庫培育的科技型企業可以優先享受"重慶市科技資源共享平臺"提供的購買研究開發、委托檢驗檢測、文獻下載等各類科技服務,優先滿足對接國內外高層次專家的需求,優先推薦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創新產品。
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科技型企業可以優先承擔重慶市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專項項目,優先認定為重慶市創新創業團隊。
第十條 科技型企業申請入庫培育應堅持誠實守信原則,不得填報任何不實信息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入庫備案后,應及時、準確地填報和更新年度數據信息。
對存在偽造數據資料、提供虛假證明等行為的,市科技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取消其入庫資格,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入庫申請,并納入科研失信行為管理,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信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對未填報和更新年度數據信息的,視為主動放棄享受本實施細則第九條所列的服務或支持。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有關工作機制,加強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工作。
(一)建立信息核查機制。定期對入庫科技型企業填報或更新的數據信息進行核查。
(二)建立工作通報機制。定期向區縣科技部門通報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情況。
(三)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定期對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工作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支持區縣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施行。《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管理和服務實施細則》(渝科局發〔201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