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丨最新出臺《重慶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最高獎勵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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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環紐小編獲悉,重慶市科技局發布關于印發《重慶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對認定標準、認定流程和獎勵政策相關內容作了詳細說明,以下為政策內容詳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戰略部署,規范重慶市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重點服務全市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未來產業培育,以增強科技領軍企業創新能力為目標,以關鍵技術研發為核心使命,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產業化,為區域和產業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為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的孵化培育和發展壯大提供創新服務,為支撐全市產業向中高端邁進、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戰略引領作用。
第三條 根據我市相關產業領域創新發展實際,結合創新中心功能定位、建設目標、重點任務等不同,技術創新中心分為綜合類和領域類等兩個類別進行布局建設。
1. 綜合類創新中心。聚焦成渝雙城經濟圈發展戰略,面向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開展跨區域、跨領域、跨學科協同創新與開放合作,促進創新要素流動、創新鏈條融通,為提升區域整體發展能力和協同創新能力提供綜合性、引領性支撐。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統籌布局建設,強化川渝協同。
2. 領域類創新中心。面向參與產業競爭的細分關鍵技術領域,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為行業提供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服務,提升全市重點行業、產業領域創新能力與核心競爭力。按照“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布局建設,強化部門協同、市區聯動。
第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堅持“聚焦產業、企業主體、協同創新、開放共享”的原則,實行“擇優認定、績效評估、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模式。針對不同領域競爭態勢和創新規律,可以探索不同類型的組建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轉建技術創新中心。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培育建設技術創新中心。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全市技術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宏觀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政策。
2. 編制全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規劃,制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度。
3. 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論證認定、運行監測、考核評估、監督檢查、調整優化。
4. 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七條 市級有關部門、各區縣(自治縣)科技管理部門(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的指導單位,主要職責是:
1. 指導申請單位編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
2. 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協調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問題。統籌資源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3. 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編制年度報告,協助開展績效評估。
第八條? 依托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的直接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1. 制定技術創新中心章程(制度),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內部管理,強化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
2. 構建科學合理的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培育和引進高層次創新人才。
3. 探索運營管理、研發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體制機制創新。
4. 多元化籌措建設運行經費,支撐保障技術創新中心運行。
5. 按要求編制年度報告,配合做好平臺日常監測、統計調度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認定標準與流程
第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認定標準:
1. 依托單位應當是在重慶市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高校或科研機構等獨立法人。鼓勵科技領軍企業或高成長企業牽頭建設技術創新中心。依托單位是高校、科研機構的,共建單位中應當有產業行業科技領軍企業。
2. 依托單位在該領域的科技創新優勢突出,已與產業鏈上下游單位建立起緊密的產學研合作。
3. 多個單位聯合建設的應當有聯合建設協議書,明確各方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權利、義務。牽頭單位應當承諾對技術創新中心予以穩定的建設投入。
4. 依托單位內部運行管理制度健全。
5. 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50人,中心運營管理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具有豐富科研和管理經驗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
6. 研發場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總值1000萬元以上。從事軟件研究開發等特殊行業的研發場地面積和研發設備原值可適當低于以上標準。
7. 依托單位上年度研發投入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依托單位是企業的,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與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 依托單位在相關領域有高水平科研成果產生并應用,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上年度相關領域研發成果轉化直接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9. 依托單位須有良好的科研信用,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認定流程:
1. 發布通知。市科技局公開發布認定申報通知或指南。
2. 推薦申報。區縣或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認定條件擇優提出推薦對象、推薦意見和支持措施。鼓勵各區縣結合全市“一區縣一平臺”部署培育創建技術創新中心。
3. 考察論證。市科技局根據技術創新中心認定條件,組織專家對發展方向、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進行考察論證。專家組由同行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構成,原則上不少于7人。
4. 審議認定。市科技局結合專家論證意見,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對技術創新中心擬認定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授牌。
其中綜合類技術創新中心經市區會商后,由相關區縣聯合申報;涉及跨省市建設的綜合類技術創新中心,申請單位應當分別提請相關省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聯合論證并認定。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專家委員會,實行理事會(董事會)領導下的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中心理事會(董事會)、專家委員會成立后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理事會(董事會)由參與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法人單位和相關政府部門等方面的代表組成。主要負責制定技術創新中心章程(制度)、聘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總經理)和專家委員會委員、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對建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專家委員會咨詢制。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建設任務等,并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專家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的人員總數不超過1/3。專家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非牽頭單位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中心主任(總經理)應當是本領域領軍人才或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應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的選拔與聘任。
第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學科和科研資源,協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創新服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
第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注冊地或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十九條 構建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良性機制,引導技術創新中心通過競爭性課題、市場化服務收入等方式擴展資金來源渠道。
第二十條 加強數字化建設,技術創新中心應當按照要求通過數字化平臺填報創新活動、成果產出、成果轉化,以及建設運行和服務開展情況。相關工作情況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技術創新中心每年1月31日前,將經指導單位審核的上年度報告報市科技局備案。年度報告主要報告平臺年度運行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章? 評估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局負責牽頭組織對技術創新中心開展績效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績效評估一般以五年為一個周期。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承擔國家和市級重大攻關任務、成果轉移轉化、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培育孵化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的情況,以客觀數據為主要評估依據。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和較差三類,其中優秀名額不超過參加評估技術創新中心數量的20%。對評估結果優秀的優先支持培育創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科研項目,支持牽頭承擔市級重大(重點)專項項目;對評估結果較差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1年。
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市財政一次性資助最高1000萬元;按照科技部考核評估結果分類分檔給予支持,每次給予最高600萬元的項目經費。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對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相關行為、相關主體實施誠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撤銷,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
(二)依托單位注銷、吊銷、破產,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三)不履行年度報告和日常調度統計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整改后評估結果仍為較差的;
(四)存在其他違規違法行為,應當撤銷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重慶市領域類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重慶市XXX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XXX”,經正式公布后使用。例如,重慶市功率半導體技術創新中心,Chongqi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Power Semiconductor。重慶市綜合類技術創新中心按照組建區域命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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