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財政局丨出臺《重慶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附認定條件/程序/材料/獎補政策+2023年開州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擬認定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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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和管理工作,引導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可持續發展,支持以高校畢業生為主的青年群體、登記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留學人員等重點群體創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中組部人社部《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23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促進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是指經市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認定的能夠為入駐的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以下簡稱“服務對象”)提供基本的生產經營場地、專業有效的創業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續滾動孵化和培育市場主體功能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返鄉農民工、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各類創業載體。
第三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并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統籌建設。鼓勵社會各方充分利用老舊商業設施、倉儲設施、閑置樓宇、過剩商業地產、閑置廠房等資源,以多種形式建設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
第四條? 根據服務對象、服務階段的不同,基地(園區)分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市級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創型市場主體,孵化期不超過3年。市級創業園區主要培育具備一定規模的中小微企業,其入駐對象不受創設年限限制。其中,留學人員創業園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全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等工作,并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開展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認定、年度評估和檢查監督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給予適當的資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一)場地保障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商務洽談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指導功能。組建創業導師隊伍,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咨詢、項目評估、項目推介、開業指導、企業管理、企業診斷、市場營銷、品牌策劃、產業鏈對接、上市輔導等創業培訓、實訓、孵化及指導服務;
(三)事務代理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商業性事務和工商、稅務、社保等行政性事務代理服務;
(四)融資對接功能。引入創業投資基金,定期開展項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動,為服務對象提供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融資對接服務;
(五)政策落實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較全面的創業政策咨詢,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各項稅費減免、資金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以“互聯網+”、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研發等服務。
第七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學習創業方針政策,推廣創業服務新技術、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創業服務模式。應當建立孵化基地(園區)與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的常態化對接機制,協調幫助服務對象期滿出園入駐。
第三章? 認定條件及申報程序
第八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的服務功能。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場地保障、創業指導、事務代理、融資對接、政策落實等基本功能;
(二)獨立的運營資格。負責基地(園區)運營的單位應當為依法登記注冊、合法經營1年以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且合法運營創業孵化基地(園區)1年以上。以“互聯網+”、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或其他條件特別優秀的,經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推薦,市級評審小組研究,可以放寬運營期限至6個月;
(三)穩定的經營場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場地面積一般為2000平方米以上,園區類場地面積一般為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納服務對象不少于40戶;租用場地的,租賃期限不少于5年。場地內有相應的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等基礎配套設施,能滿足服務對象生產經營需要,并對服務對象實行場租減免等優惠。用于服務對象使用的場地不少于全部場地(含公共服務設施)的80%,并有相對明確的功能分區。年均入駐服務對象(含電子商務平臺)達50戶以上或入駐服務對象年營業總額達1000萬以上的孵化基地,可以適當放寬場地面積限制;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發展目標和市場定位清晰。有明確的服務對象準入退出標準、促進幫扶措施、考核評估機制及財務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務對象。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服務對象中,原則上70%應當是三年內新創辦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且營業執照上的住所地應當在孵化基地內,年均在孵服務對象不少于20戶。大學生創業園內由大學生創辦的企業不少于總服務對象的60%;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內由返鄉農民工創辦的企業不少于總服務對象的50%;留學人員創業園內由留學人員創辦或聯合創辦的企業原則上不少于10戶;
(六)專業的服務團隊。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服務機構,至少有4名熟悉就業創業政策、經營管理經驗較豐富的專(兼)職管理服務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2人。專兼職創業導師不少于5人。
第九條? 除留學人員創業園外,申請認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原則上應為區縣(自治縣)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創業載體。
第十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符合認定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直接申報,并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
(二)審核。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初評意見后(其中,留學人員創業園需報區縣政府提出初評意見),報送市人力社保部門。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復核,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考察;
(三)認定。經復核通過的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由市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聯合命名認定;
(四)授牌。市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按類型分別授予“重慶市創業孵化基地”、“重慶市大學生創業園”、“重慶市農民工返鄉創業園”、“重慶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等標牌,其中重慶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由市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和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政府共同授牌。
第十一條? 申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申請表》;
(二)運營單位資質復印件(共建的應提供合作協議),可支配場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重慶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服務情況統計表》;
(四)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發展規劃、各項管理服務章程;
(五)服務對象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能夠證明帶動就業數量的相關材料;
(六)能夠提供的創業服務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基地(園區)管理
第十二條? 健全三級管理。運營單位負責基地(園區)的綜合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日常管理。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日常指導、管理和評估工作,并及時向市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對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情況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三條 ?完善日常管理。運營單位負責基地(園區)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規章制度,做好規劃、計劃和總結;
(二)加強對服務對象的創業服務和準入退出管理,指導和監督其合法創業、守法經營;
(三)推進實名制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報送基地(園區)及其入駐企業相關信息。同時,明確專職工作人員對接人力社保部門,確保各項信息暢通;
(四)建立專門臺賬,強化財政補助經費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實行年度評估。每年初,由市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基地(園區)上一年度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年度評估時,重點考察基地(園區)提供服務情況和在孵服務對象數量、存活率、吸納就業、年度營業總額及納稅等有關情況。年度評估結果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個等級,作為劃撥運營補助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實施動態管理。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命名。
(一)已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或性質發生改變的;
(二)運營單位喪失運營能力,無法正常管理基地(園區)的;
(三)被取消國家級基地(園區)或其他創業載體命名資格的;
(四)被國家有關部委通報批評或年度評估不合格被責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
(五)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套取財政補貼,或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補貼資金的;
(六)違法違規經營,或明知服務對象違法違規經營不糾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履行服務承諾,一年內被服務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仍沒有整改到位的;
(八)不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管理,連續3次拒不報送相關資料和信息的;
(九)有其他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十六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及其運營單位發生應當取消命名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棄命名的,應當主動提交書面申請放棄命名,經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初評、市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復核后,予以取消命名。運營單位不主動申請取消命名的,由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初查,并提交審查報告及佐證材料,報市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審定后,予以公告取消命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補助。被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由市級財政根據其場地規模、服務成效等情況,給予基地(園區)6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用于補助孵化基地(園區)為服務對象提供的場租減免、水電減免和創業創新服務、信息采集等相關服務支出;
(二)績效獎補。對每個基地(園區)連續3年開展績效評估,根據年度評估結果,分別按照優秀30萬元、良好20萬元、合格10萬元的標準,給予基地(園區)績效獎補(不合格的,不予補助),具體評估細則另行制定;
(三)承接公共創業服務。基地(園區)可按規定承接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委托開展的創業能力測評、創業名師大講堂、創業論壇、創業沙龍、項目路演、融資對接、創業大賽等公共創業服務活動;
(四)能力提升培訓。市級人力社保部門可組織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主要管理人員開展能力提升培訓,提高創業服務能力和質量;
(五)示范創建激勵。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成功創建為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按50萬元/戶的標準,給予示范創建獎勵;
(六)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幫助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領金失業人員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大學生就業見習補貼、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渝就業創業補助、留學人員創業類和創新類資助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由市、區兩級財政就業補助資金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區縣(自治縣)、鎮街兩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扶持政策所需經費在區縣(自治縣)財政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其中,各區縣(自治縣)不再對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另行給予績效獎補。
2023年開州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擬認定名單公示
近日,環紐小編從開州區人力社保局獲悉,根據《重慶市開州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開州人社發〔2018〕83號)文件要求,經基地申報、資料審核和實地核查,擬認定開州區金開創業孵化基地和開州區鼎新創業孵化基地為重慶市開州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現予以公示。
公示時間:2023年3月20日至3月24日,共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個人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均可通過來電、來函、來信等方式反映。投訴、反映情況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凡以單位名義反映應加蓋單位公章,凡以個人名義反映應署真實姓名。
投訴電話:52299226,52299238
投訴地址:開州區漢豐街道開州大道中段215號就業和人才中心
附件:2023年開州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擬認定名單
重慶市開州區就業和人才中心
2023年3月20日
2023年開州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擬認定名單
基地名稱 | 基地運營單位 | 性質 | 基地地址 |
開州區金開創業孵化基地 | 重慶千眼財稅服務有限公司 | 民營 | 開州區云楓街道巴渠街134號 |
開州區鼎新創業孵化基地 | 重慶兆泉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 民營 | 重慶市開州區開州大道(東)6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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