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重慶市綠色園區和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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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要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綠色制造,促進全市工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22〕8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的通知》(工信部規〔2021〕178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綠色園區和綠色工廠,是指主管部門引導園區或企業按照相關標準、文件要求進行綠色制造示范單位創建,并在創建完成后,依據評價結果對其進行符合性評判及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綠色園區和綠色工廠每年認定一次。創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則,評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園區和綠色工廠建設的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市級綠色園區和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區縣經信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園區和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申報推薦工作,并協助市經濟信息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申報綠色園區的基本條件:
(一)應為經國家或市政府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集聚區和市級特色工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及其獨立組團;
(二)園區具有較好的產業基礎,基礎設施完善、綠色制造水平高、經濟效益顯著,在全市園區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示范作用;
(三)近三年未發生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完成市級或區縣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目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四)園區積極推動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園區內參與綠色生產水平評估和獲評綠色工廠企業數量占比較高;
(五)園區內企業不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六)園區建立履行綠色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七)園區在能源和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方面綠色化指標值處于全市先進水平;
(八)符合綠色園區相關標準和評價要求。
第七條?申報綠色工廠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工商注冊和稅收解繳在本市轄區內,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四)企業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相關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五)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六)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不斷健全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
(七)企業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標處于全市先進水平;
(八)符合綠色工廠相關標準和評價要求。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八條?各區縣經信部門按照“成熟一批,申報一批,創建一批”的原則,有序組織轄區內產業特色明顯、基礎條件好的園區、企業開展培育創建工作。
第九條?滿足申報條件的園區、企業按照綠色制造體系的相關標準開展創建工作并進行自評價,并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相應評價標準開展現場評價,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報告。經第三方評價合格的園區、企業可向所在區縣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三方評價報告。
第十條?各區縣經信部門負責組織申請園區、企業進行評估確認,重點關注綠色制造標準指標完成情況、第三方評價報告等內容,并審查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對初審合格的推薦至市經濟信息委。
第十一條?市經濟信息委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對園區、企業開展現場核實,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擬認定名單并征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在市經濟信息委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經濟信息委發文認定為市級綠色園區、綠色工廠。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認定合格的園區、工廠授予“重慶市綠色園區”“重慶市綠色工廠”稱號,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園區、綠色工廠。
第十三條?對已創建的國家級和市級綠色工廠給予相應的綠色金融等政策支持。優先支持綠色工廠實施的綠色技改項目申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各區縣應加強對綠色園區和綠色工廠創建工作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區縣經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對不再符合綠色制造評價要求的園區、企業,及時向市經濟信息委報送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綠色園區和綠色工廠實行定期復審和動態管理,市經濟信息委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復審范圍和期限并組織實施,綠色園區、綠色工廠每年通過管理平臺報送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持續提升情況。
第十七條?園區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或動態管理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被依法終止的;
(四)被發現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的;
(六)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七)發生其他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八條?被撤銷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稱號的單位,發文公告,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九條?市級綠色園區或綠色工廠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區縣經信部門審核上報市經濟信息委申請調整。
第二十條?第三方評價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本辦法,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第三方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市經濟信息委定期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評價工作質量進行評估。通過評估機構綜合實力評估、第三方評價報告質量評估和評價工作過程等方面,擇優形成市級綠色制造第三方服務機構名單向全社會推薦。
第二十二條?實行第三方評價抽查機制,對弄虛作假和不負責任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取消在本市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示范的評價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慶市綠色園區和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渝經信發〔2018〕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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