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南川區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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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區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區企業發展,有效預防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切實幫助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得金融機構轉貸支持,根據《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22〕11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設立“南川區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以下簡稱“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南川區依法設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雙百”大型民營企業。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我區依法設立,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指《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中規定的具有適度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雙百”大型民營企業,是指由市經濟信息委發布的重慶市“雙百”企業名單中的大型民營企業;制造業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的中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是指由市經濟信息委認定的,符合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的中小微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是指由區政府決定設立的,為生產經營正常、符合銀行信貸條件、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企業實現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的短期周轉資金。
第四條 企業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五條 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和管理
第六條 成立南川區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擔任,成員由區財政局、區經濟信息委、區國資金融發展中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轉貸應急周轉資金重大事項決策和協調,包括資金籌措、合作銀行選擇、監督管理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資金融發展中心。
第七條 由區政府授權指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 合作銀行應符合轉貸應急周轉資金運行要求,并與資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納入合作范圍。資金管理機構應與合作銀行就企業使用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相關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合作方式、流程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合理調度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合作銀行和資金管理機構均應指定專人負責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規定
第九條 申請使用轉貸應急周轉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經營狀況良好,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后續還貸能力,無當前失信違法記錄;
(二)屬于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雙百”大型民營企業;
(三)流動資金還貸存在暫時困難,合作銀行同意續貸并正在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為確保資金安全,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實行封閉運行管理,資金管理機構設立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專賬管理。
第十一條 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申請額度:單筆轉貸應急周轉資金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借款主體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實際用于該企業生產經營的個人經營性貸款,單筆轉貸應急周轉資金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個體工商戶單筆貸款金額30萬元(含)以上的經營性貸款,單筆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符合中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類型的貸款主體按對應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的單筆轉貸應急周轉資金額度控制在貸款到期金額或合作銀行續貸批復金額(按就低原則執行)的90%以內,其余部分由企業自籌。
第十三條 轉貸資金使用時間原則上控制在15個工作日以內。資金使用費按每個工作日0.1‰計算收取,收費不滿1個工作日的按1個工作日計算收取,若15個工作日還不能完成續貸相關手續,合作銀行應將轉入的該筆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無條件退回轉貸應急周轉資金賬戶。“專精特新”企業免收資金使用費。
第四章 使用流程
第十四條 資金申請。貸款主體向銀行申請續貸,填寫、打印《南川區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將《申請表》、續貸申請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銀行提出續貸申請。
第十五條 資料審核。銀行對貸款主體續貸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予以續貸并同意申請使用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的,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送資金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資金墊付。資金管理機構對《申請表》進行復核,復核確認后,將資金匯入銀行指定賬戶。
第十七條 資金歸墊。合作銀行收到轉貸資金后,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盡快辦理完成續貸手續,并發放貸款。經貸款主體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及時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足額劃轉至轉貸應急周轉資金賬戶。同時貸款主體將轉貸資金使用費繳至資金管理機構的專用賬戶。
第十八條 資料歸檔。轉貸應急周轉資金收回后,資金管理機構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資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對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有效防范資金風險。同時,資金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轉貸審批手續,督促相關合作銀行盡快辦理續貸手續,及時劃轉轉貸應急周轉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條 資金管理機構日常管理和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使用應嚴格接受領導小組監督管理,資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轉貸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報送簡報、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使用情況。每年接受財政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和區經濟信息委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管理機構轉貸工作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章 解散
第二十二條 轉貸應急周轉資金規模應根據轉貸資金使用效率、企業轉貸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如遇重大政策調整及市場需求變化,經領導小組報區政府批準后,可終止轉貸應急工作,資金按原渠道退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后,資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原簽訂的合作協議仍然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川區企業轉貸應急周轉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川府辦發〔2019〕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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