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新區管委會丨正式出臺《重慶高新區“科企梯度貸”管理辦法》!速看貸款申報條件/材料及貸款/風險補償/追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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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環紐小編獲悉,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最新出臺《重慶高新區“科企梯度貸”管理辦法》!以下為政策內容詳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助推西部(重慶)科學城建設,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財政金融聯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81號)、《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助力市場主體紓困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財規〔2023〕1號)有關要求,結合重慶高新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企梯度貸”,是指在政府建立風險補償金提供增信的基礎上,由合作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合作銀行按照企業發展層級,對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性科技企業、高能級領軍企業分別給予不同信用額度支持的一種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條 “科企梯度貸”主管單位為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業務經辦單位為重慶高新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新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科企梯度貸”日常運營管理、風險補償金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科企梯度貸”遵循“財政扶持、共擔風險、多方共贏”原則為企業提供貸款資金,當發生貸款逾期時,由合作擔保機構與合作銀行按照8:2對貸款本金進行風險分擔。其中合作擔保機構風險部分,由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按貸款本金的20%提供風險補償。
第二章 風險補償金
第五條 風險補償金由原“助保貸”助保金池資金轉入,負責對企業獲得“科企梯度貸”的逾期貸款本金提供規定比例的風險補償。當風險補償金余額不足“科企梯度貸”在貸余額的5%時,由創新服務中心根據運營情況向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提報增資方案。
第六條 風險補償金由創新服務中心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管理,除經合作擔保機構申請,創新服務中心確認,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同意用于逾期貸款本金風險補償外,該賬戶內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風險補償金孳息納入風險補償金使用范圍。“科企梯度貸”業務合作終止且所有貸款企業的貸款本息結清或者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就貸款項目風險補償完畢后,由創新服務中心負責處置賬戶內資金。
第三章 合作機構
第七條 合作擔保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主體,具有從事融資擔保經營資質;
(二)認可本辦法及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性科技企業、高能級領軍企業評價標準;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合作擔保機構需與重慶高新區管委會簽署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作擔保機構負責為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按照風險分擔比例承擔責任,對逾期貸款履行擔保義務。合作擔保機構不得怠于行使追償權而擴大風險補償金補償數額。
第八條 合作銀行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重慶市本地銀行法人機構總行和非本地銀行法人機構市級分行;
(二)認可本辦法及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性科技企業、高能級領軍企業評價標準;
(三)在重慶高新區直管園設有正常開展信貸業務的支行。
合作銀行需與重慶高新區管委會簽署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作銀行機構負責為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提供貸款資金,按照風險分擔責任,對逾期貸款盡責追償。合作銀行機構不得怠于行使債權、追償權而擴大風險補償金補償數額。
第四章 貸款企業
第九條 申請貸款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工商注冊在重慶高新區直管園范圍內;
(二)已入庫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系統;
(三)能夠如實提供資料配合合作銀行開展盡職調查,達到合作銀行信貸準入要求。
第五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與還款方式
第十條 按照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性科技企業、高能級領軍企業分別提供最高300、500、1000、2000萬元信用額度,具體額度可根據企業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由合作銀行、擔保機構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由企業與合作銀行和合作擔保機構約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給予“科企梯度貸”優惠利率,原則上按照同期市場報價利率(LPR)執行,可根據利率政策及貸款企業資質情況動態調整,最高上浮不超過50個基點。
第十三條 合作擔保機構對“科企梯度貸”提供貸款擔保,對科技型企業年化擔保費率最高不超過貸款金額的1%,對高新技術企業年化擔保費率最高不超過貸款金額的0.8%,對高成長性科技企業、高能級領軍企業年化擔保費率最高不超過貸款金額的0.5%。
第十四條 貸款還款方式由企業與合作銀行自行約定。
第六章 貸款、風險補償、追償程序
第十五條 貸款程序如下:
(一)申請。企業向合作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材料。
(二)審批。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受理企業貸款申請,按照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對申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三)簽訂合同。通過貸款審批的企業與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簽訂貸款合同、擔保合同。
(四)貸款發放。合作銀行在合同生效后發放貸款資金。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程序如下:
(一)盡責催收。貸款本息逾期后的5個工作日內,合作銀行啟動催收工作并書面通知創新服務中心、合作擔保機構。
(二)代償。合作銀行在盡職催收后,對貸款逾期超過約定時限仍未全額收回的,可以向合作擔保機構提出逾期貸款本金代償申請。合作擔保機構按照分險分擔比例對逾期貸款本金進行代償。
(三)風險補償。合作擔保機構按風險分擔比例代償完畢后,可向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書面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創新服務中心核查確認后提請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批,獲準后對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所承擔的份額給予風險補償。
當風險補償金賬戶內資金不足時,由創新服務中心向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提報風險補償金增資方案,按照與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的約定履行補償義務。
第十七條 追償程序如下:
(一)追償。當發生貸款逾期后,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各自作為責任主體依法進行債務追償,創新服務中心應當予以必要協助。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應于每年6月1日前向創新服務中心如實報送追償情況及進展報告。
(二)退回補償份額。合作擔保機構追償所得資金在扣除追索費用后按照重慶高新區管委會風險補償比例返還創新服務中心,轉入風險補償金賬戶使用。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金對合作銀行發放“科企梯度貸”建立警示和熔斷機制。
(一)警示機制。單家合作銀行在1個年度內的貸款業務所產生的風險補償金補償總額達到風險補償金初始規模10%時,由創新服務中心向合作擔保機構、該合作銀行發出通知予以警示,該合作銀行應當審慎新增“科企梯度貸”并加強貸后管理。
(二)熔斷機制。單家合作銀行在1個年度內的貸款業務所產生的風險補償金補償總額達到風險補償金初始規模20%時,由創新服務中心向合作擔保機構、該合作銀行發出通知予以熔斷,該合作銀行應當中止發放“科企梯度貸”。熔斷時點前,已經獲得貸款的企業,風險補償金繼續履行風險補償責任;熔斷時點后,新增發放貸款的由該合作銀行自行承擔風險。
出現熔斷情形的,通過追償后,風險補償金實際補償金額低于風險補償金初始規模10%時,由創新服務中心核實并報請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同意后,該合作銀行可以繼續發放“科企梯度貸”。
第十九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創新服務中心負責擬制風險補償金清算方案,并與合作機構協商一致后提請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后執行:
(一)合作機構未實際開展“科企梯度貸”業務達2年以上;
(二)因政策調整原因不能繼續履行;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加強對“科企梯度貸”工作的管理、監督,創新服務中心定期或不定期通報放貸和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合作機構應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提高放貸審批質量和審批效率。
第二十一條 創新服務中心和合作機構要加強日常管理和風險防控,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督促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廉潔自律、勤勉盡責。經舉報查實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受賄等行為,或發生損失風險時未及時報告和采取相應風險防控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科企梯度貸”,或者逾期6個月未足額償還“科企梯度貸”的企業,將不能享受企業培育相關財政資金的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慶高新區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辦法》(渝高新發〔202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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