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區綠色金融發展扶持獎勵辦法》正式出臺!最高獎勵10萬元~(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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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區綠色金融發展扶持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推進綠色金融改革,充分發揮江北區金融機構集聚優勢,促進綠色金融服務本地中小微企業和民營實體經濟綠色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扶持對象指在江北區依法合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綠色貸款”指金融機構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等經濟活動,發放給企(事)業法人、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或個人,用于投向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綠色升級和綠色服務等領域的貸款。“綠色保險”指保險業在環境資源保護與社會治理、綠色產業運行和綠色生活消費等方面提供風險保障和資金支持等經濟行為的統稱?!?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3, 234, 218);">綠色債券”指募集資金專門用于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產業、綠色項目或綠色經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二章 扶持政策內容
第四條 支持現有銀行保險機構完善綠色金融服務功能。支持銀行保險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分(支)行、綠色保險分(支)公司等綠色金融機構,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后,給予單戶綠色金融機構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五條 支持銀行機構深化綠色金融服務。鼓勵轄內各級銀行機構專設綠色金融事業部,不斷探索綠色金融新舉措、研發新產品,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長江大保護和綠色發展領域信貸工作,按照銀行機構轄內貸款增長情況給予獎勵,即該機構在轄內統計的總貸款額度同比增長前提下,綠色貸款余額每新增1億元,給予1萬元獎勵,單戶機構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本條僅限總行或分行申請。
第六條 支持綠色保險發展。鼓勵轄內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品種,大力開展綠色保險業務,按照保險機構轄內保費增長情況給予獎勵,即該機構在轄內保費收入同比增長前提下,綠色保險保費收入每新增1000萬元,給予1萬元獎勵,單戶機構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本條僅限總公司或分公司申請。
第七條 支持用好碳減排支持工具。對進入人民銀行“長江綠融通”平臺并獲得碳減排支持工具貸款的企業,按照企業獲得轄內銀行機構利用碳減排支持工具所發放貸款金額的1%給予貼息補助,單戶企業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鼓勵發行綠色債券。鼓勵轄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在境內外市場發行綠色債券,發行成功后按發行規模給予相應獎勵,即每1億元規模獎勵1萬元,單戶銀行或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撥付
第九條政策資金申報。申請扶持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在達到相關獎勵條件后2個月內可向區金融辦提交申報。
第十條資金撥付。當年獎補資金于次年集中兌付,相關申報資料由區金融辦審核后,確定獎勵金額予以撥付。每年獎補資金總額100萬元,若審核確定獎補金額超過100萬元,則按審核確定的各申報機構金額占獎補資金總額之比進行兌付。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試行兩年。
《 江北區綠色金融發展扶持獎勵辦法》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2030 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國發〔2021〕23號)和《重慶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實施細則》(渝府辦發〔2023〕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七張報表工作機制方案 (試行)》關于生態報表中對綠色貸款工作的具體要求,江北區充分發揮金融機構集聚優勢,大力支持發展綠色金融,持續引導金融業支持綠色低碳產業轉型發展,積極創建國家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有效推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促進綠色金融和綠色產業協調平穩發展。在前期充分調研走訪、考察論證的基礎上,江北區制定了《江北區綠色金融發展扶持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架構
本《辦法》共三章。
第一章 一至三條是總則,闡述了制定辦法的背景、目的、意義,明確界定了扶持對象為:在江北區依法合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并對名詞“綠色貸款”“綠色保險”“綠色債券”進行了釋義;
第二章 四至八條是主要內容,明確了政策扶持的五個方面;第三章 九至十條是資金申報和撥付,明確了相關程序和主體。
三、主要獎補內容
(一)對銀行保險機構掛牌綠色金融機構進行獎勵。對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分(支)行、綠色保險分(支)公司等綠色金融機構,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后,給予單戶綠色金融機構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二)對銀行機構新增綠色貸款余額給予獎勵。鼓勵轄內各級銀行機構探索綠色金融新舉措、研發新產品,加大綠色信貸支持,按照銀行機構轄內貸款增長情況給予獎勵,單戶機構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本條僅限總行或分行申請。
(三)對保險機構新增綠色保費收入給予獎勵。鼓勵轄內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品種,大力開展綠色保險業務,按照保險機構轄內保費增長情況給予獎勵,單戶機構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本條僅限總公司或分公司申請。
(四)對利用碳減排支持工具獲得貸款的企業給予補助。對進入人民銀行“長江綠融通”平臺并獲得碳減排支持工具貸款的江北區企業,按照企業獲得轄內銀行機構所發放碳減排貸款金額的1%給予貼息補助,單戶企業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五)對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給予獎勵。鼓勵轄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在境內外市場發行綠色債券,每成功發行1億元,給予1萬元獎勵,單戶銀行或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四、資金申報事宜
(一)每年總的獎補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二)符合條件的相關主體向區金融辦申報,咨詢電話:023-67518869,023-67860329。
本辦法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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